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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電信業廣告不實最高罰鍰 中華電信光世代挨罰500萬

中華電信由於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等語,但實際使用速率並非如此,今(7)日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認為廣告不實,除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這也是電信業者廣告不實案件中罰鍰金額最高的。
公平會表示,中華電信在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中,將「50M/5M」、「50M」等頻寬用語以DVD下載速度來表示,包括「下載DVD僅12分鐘」、「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1部DVD (4.7G) 10M要花1個小時,50M只要12分鐘……」等語。
公平會指出,從廣告中來看,給人的印象應該是,申辦中華電信光世代50M方案,即可達到下載DVD資料檔案僅需12分鐘的速度。不過,根據公平會的主動調查發現,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的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的「50M」、「50M/5M」,只是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 (Line Rate),並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可以達到「34.9~50M」、「26.59~50M」,通常是沒有辦法達到的。
公平會強調,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但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來假設資料傳輸速率,並因此計算出下載DVD檔案只要12分鐘的結論,這項網路廣告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要求中華電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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